peterkawp 發表於 2012-4-28 16:19 (23)EMAIL想踢不要等於警告.(25)是可以踢等於警告. 孫中山,我想你誤會了.是有好多admin唔同做法. 有admin ...
KeroKero 發表於 2012-4-28 17:10 第25條係我地毫不知情地增加的 固不被承認
孫中山:) 發表於 2012-4-28 17:13 那麼25條是否取消??
KeroKero 發表於 2012-4-28 17:22 我們會稍侯修訂
惡魔小鬼 發表於 2012-4-29 09:42 硬推25條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