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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告知不理 硬要殺人! [打印本頁]

作者: 檢舉你    時間: 2016-10-7 08:14:21     標題: 告知不理 硬要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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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零時十分╮    時間: 2016-10-7 17:42:05

本帖最後由 –`☆零時十分╮ 於 2016-10-7 17:45 編輯

所謂證據全無時間,你無法證明肇事者無重進

然後『不重近』太敏感,不用正字,事主可以不知道你說啥開脫你曾提醒過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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