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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截外傭內地孕婦  關閉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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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2-10-6 09:58:30
  • 簽到天數: 17 天

    [LV.4]偶爾看看III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1-8-14 09:38: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高等法院下星期將就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進行聆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首度詳細回應,指政府一旦敗訴,行政措施無法解決問題,並強調憲法上人大常委有權釋法,不應視為「洪水猛獸」。前保安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更表示,人大今次應該趁機會透過解釋《基本法》第24條,同時處理外傭居權及內地孕婦嬰孩在港出生即享有居港權兩個問題;但法律學者、自由黨和公民黨均表示反對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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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報章頭條摘要(07:15)


    外傭案與內地孕婦嬰孩在港出生即享有居港權,都與《基本法》第24條有關。其中第24(2)(4)條指,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的非中國籍人士,都可享有居港權,有關條文將為外傭案的主要爭議;而第24(2)(1)條則指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可享有居港權(見表),終審法院於2001年「莊豐源案」中裁定內地父母在香港出生的嬰兒亦享有居港權,打開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爭取居港權的大門。


    梁:討論釋法時間還太早


    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昨日首次詳細回應外傭案可能引發人大釋法,她說,目前討論釋法時間還太早,應視乎事態發展再作決定。她強調,憲法上,人大具有解釋《基本法》權利,「如果係合理、合法解釋,就唔應該當佢係洪水猛獸」。她表示,當行政長官執行《基本法》職權時遇上困難,有責任報告國務院,再由人大決定是否作最終解釋,人大常委過去使用解釋權,「是為解決香港自己不能解決的事」,強調釋法不會破壞香港法治,「如果依法行使憲制上的權力,點會影響司法獨立?」


    稱處理居權 不宜「修修補補」


    對於有建議指,政府應以行政措施處理外傭居港權問題,梁愛詩認為,若不解決基本法律問題,將來仍會繼續有更多訴訟,不宜以行政措施「修修補補」,至於修改《基本法》,她認為法律正確時,「當然是法律解釋比較恰當」。


    葉劉淑儀表示,支持人大釋法處理外傭居權爭議,並建議人大以釋法一併處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葉太舉例,在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一事,已反映行政措施不足用,「根本阻不到她們湧來港產子」,認為人大常委為《基本法》第24條(2)(4)釋法時,應「順便」就《基本法》第24(2)(1)條釋法,以便一次過解決外傭居港權和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


    另一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較早前亦表示,其實1996年8月特區籌委會已就《基本法》第24(2)條發表意見,指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出生時父或母必須已是合法居港才有居港權,而「根據政府的專項政策獲准留在香港」(如外傭入境政策),其留港時間亦不會計算為通常居港的年期。譚指有關文件反映了《基本法》第24條的立法原意,而人大首次釋法時,亦採納了籌委會的意見。


    自由黨公民黨學者反對釋法


    不過,自由黨周梁淑怡昨日出席港台節目時,反對隨意修改《基本法》,亦反對釋法,強調政府有責任提出有效方法解決問題。出席同一節目的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重申公民黨反對釋法,「今日就外傭問題爭取釋法,他日難保中央會以釋法來剝奪港人的言論自由、出入境自由等權利,到時便唯有啞忍,故這件事要好小心」。


    港大法律系教授張達明認為,不應要求人大釋法,因為外傭居留權屬本港自治事務,並非涉及外交。他稱,在官司審決之前便要求釋法,是未審先判,嚴重衝擊本港的司法制,認為政府應該尊重法院對訴訟的判決,不能「輸打贏要」,應表明即使敗訴亦不要求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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