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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ilent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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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察領導GARY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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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8 00:34:52
  • 簽到天數: 25 天

    [LV.4]偶爾看看III

    11#
    發表於 2019-6-4 03:21:4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nemo9527 於 2019-6-4 03:23 編輯

    由於冇人想理呢灘蘇州屎 所以輔導員決定接手 請輔導員全體人員明天準時上線 討論此次事件 冒求達到雙贏局面
    等大家繼續有一個良好健康既遊戲環境


    本人在此次判決中絕對會達到公平公正公開絕不偏袒任何一方!!!

    點評

    kaip  Ok 呢日64 全面封殺你地  發表於 2019-6-4 12:54:26
    JrC  你好撚煩... haha  發表於 2019-6-4 10:18:24
    Cancer  輔導員摺左喇 仲討論d咩  發表於 2019-6-4 05: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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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3Rank: 3

  • TA的每日心情
    鬱悶
    2019-12-24 11:49:57
  • 簽到天數: 93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發表於 2019-6-4 12:58:2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kaip 於 2019-6-4 12:59 編輯

    請等待guz接手處理案件 在此之前 無關人等請勿回覆

    點評

    nemo9527  輔導員係唔會ON GAME 封殺是沒可能的 利申 我有毛澤東親自比我的坦克車  發表於 2019-6-4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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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3Rank: 3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10-20 17:11:30
  • 簽到天數: 8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3#
    發表於 2019-6-4 13:56:19 |只看該作者
    kaip 發表於 2019-6-4 12:58
    請等待guz接手處理案件 在此之前 無關人等請勿回覆

    OKOK收到!!!!!!!

    點評

    nemo9527  -999分 原因:無關人等  發表於 2019-6-4 15: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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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8Rank: 8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3-9-23 01:14:36
  • 簽到天數: 11 天

    [LV.3]偶爾看看II

    14#
    發表於 2019-6-4 14:36:42 |只看該作者
    kaip 發表於 2019-6-4 12:58
    請等待guz接手處理案件 在此之前 無關人等請勿回覆

    guz 都得 咁condom都得啦

    點評

    -.-|||  stop 7  發表於 2019-6-5 03:32:15
    kaip  rice bin jrc都得  發表於 2019-6-4 17:10:53
    nemo9527  請無關人待不要拎CONDOM同guz比 guz輸硬  發表於 2019-6-4 15:38:51
    已有 1 人評分金錢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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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評分: 金錢 + 10   查看全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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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3Rank: 3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9-7-6 20:08:27
  • 簽到天數: 40 天

    [LV.5]常住居民I

    15#
    發表於 2019-6-4 14:58:25 |只看該作者
    JrC 發表於 2019-6-4 14:36
    guz 都得 咁condom都得啦

    ok交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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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3Rank: 3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9-8-4 01:21:39
  • 簽到天數: 59 天

    [LV.5]常住居民I

    16#
    發表於 2019-6-4 15:20:3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Gary 於 2019-6-4 16:20 編輯
    silenthill 發表於 2019-6-4 01:21
    1)

    本人已經詳細給你說明什麼叫妨礙公務,現在給你紅字看清楚一點,怕你不能理解


    1) 投訴人的論點1:


    不知道是否投訴人的中文理解能力過低導致誤解了該條法律,本人誠懇地建議你盡快去加強中文水平。
    本人亦有曾經幫助小學,初中學生補習,略有經驗 ,如有需要能夠聯絡本人。


    本指警員到場處理案件,有其他不相關人士在(a)目標範圍或意圖幫助他人逃走,經過警告後不離開(b)或令警員感到煩擾等。其他類似案件 ,即可通緝。

    投訴人的口供1:不在目標範圍內
    (a) 此法律的目標範圍並沒有指定是內部的目標範圍,換言之我認為不論內外的目標範圍也適用此法律。


    (b)''目標範圍或意圖幫助他人逃走,經過警告後不離開(b)或令警員感到煩擾等。其他類似案件''

    這一段文字當中含有 ''或'' 因此你可以理解為這一段文字分開2個不同的Sentence 意思是可以分拆為兩個不同的意思。如以下:

    (bi) 目標範圍或意圖幫助他人逃走

    (bii) 令警員感到煩擾等

    意思是觸犯了以上兩個選項的其中一項,就能夠進行通緝。



    投訴人的口供2:本人亦未有意圖幫助他人逃走

    本人認為在銀行外徘徊,已經是一個明確幫助他人逃走的意圖。而且投訴人已經承認 ''只在外面開車徘徊看戲''

    而且你並沒有證據以及方法證明,你並沒有幫助他人逃走的想法。


    2) 投訴人的論點2: 通緝犯跟我本身已有位置上一定的距離,連目標人物都沒看到。


    你的證供已經承認你有在銀行外徘徊,而且妨礙公務此法律的目標範圍並沒有指定是內部的目標範圍。

    其次,而且你在外面不斷徘徊已經觸犯了(bii) 令警員感到煩擾等的行為,所以我認為妨礙公務的罪行是成立的。


    3)投訴人的論點3:

    (a)本人連犯人的ID都沒看到,(b)亦未有進入什麼封鎖範圍''

    (a)妨礙公務是指該人有意圖,使用不論任何方法,去幫助他人逃走。 你的證供已經承認你曾經有在銀行外徘徊,

    因此本人有理由可以判斷相信你是在擾亂警方的視線,因此通緝妨礙公務,本人認為並無沒有任何不妥當之處。



    (b) 本人再次強調希望你認清楚,妨礙公務是獨立的一條法律,完成封鎖線(RB)後的罪行我認為被稱之為共犯會比較合理。

    本人認為妨礙公務是一條罪行,進入封鎖範圍是另一條罪行(e.g打劫銀行共犯)因此通緝妨礙公務本人認為並無沒有任何不妥當

    之處。


    4) 投訴人的論點4:電腦網絡的確與你無關,我在此處表達出有關TIMESTOP一事是主動向ADMIN報備,不用你理會。

    不用我理會?但是你在投訴我的帖子中提及這項與我無關的事情,為何不私底下向Admin通報?,

    而且還強調被警員擊殺, 是否希望藉著此事件來擾亂Admin的判斷 ? 來造成混淆視聽?


    5)投訴人的論點5:警察領導GARY並未作任何解釋,這一句如何存在人身攻擊?

    我在/O的問題,警察領導GARY的確並未給予任何答案。


    以下為當時chatlog:

    [18:03:48]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所以你冇封鎖就可以 SU對不對? ))

    [18:03:49] (([{2641FE}警察{FEFEFE}] Gary[19]: 你條罪係妨害公務呀 ))

    [18:03:59]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所以你冇封鎖就可以 SU妨礙公務對不對? ))

    [18:04:01] (([{2641FE}警察{FEFEFE}] Gary[19]: 明唔明AR ))

    [18:04:12]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直接答我 對還是不對 ))

    [18:04:32] (([{2641FE}警察{FEFEFE}] Gary[19]: 我覺得我做得無問題 ))

    [18:04:42]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對還是不對? ))

    [18:05:00]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你在沒有RB情況下 沒有任何封鎖線情況下 通緝人家妨礙公務 ))

    [18:05:09]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是不是這樣 ))

    [18:05:13] (([{2641FE}警察{FEFEFE}] Gary[19]: 有問題? ))

    [18:05:18]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是還是不是 ))

    [18:05:31] (([{2641FE}警察{FEFEFE}] Gary[19]: 一定要rb = 妨礙公務 ? ))

    [18:05:37] (([{2641FE}警察{FEFEFE}] Gary[19]: which one law ? ))

    [18:07:08]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不懂回答? ))

    [18:07:13]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還是不敢回答 ))

    [18:07:19] (([平民] Gary[19]: 一定要rb = 妨礙公務 ? ))

    [18:07:24] (([平民] Gary[19]: which one law ? ))

    [18:07:27] (([平民] Gary[19]: tell me ))


    以上是本人的chatlog,我認為投訴人的口供存在失實,以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以上chatlog能夠清楚看到,本人已經清楚回答你的問題但你卻誣捏我並未作任何解釋,以及你對本人進行誘導

    希望誘導本人承認不合理的問題,本人認為他有詆毀本人的意圖並無沒有任何不妥當之處。


    警察領導GARY(a)並未作任何解釋(b)這一句如何存在人身攻擊?

    我在/O的問題,警察領導GARY的確並未給予任何答案。

    (a)本人已經清楚解釋 (b)你說這一句如何存在人身攻擊 ,因為本人已經清楚回答投訴人的問題但投訴人卻誣捏我並未作任何解釋,

    誣捏本人此行為與人身攻擊有什麼分別?



    6)投訴人的論點6:


    本人認為投訴人在上上屆領導的帖中進行投訴現屆警察,並不是一個正確的投訴途徑。

    因為該帖不是本人開的,因此並不能收到論壇的信息通知,而且本人認為並沒有義務去時刻留意該投訴帖的內容。

    所以本人認為,在該帖進行的投訴,處理是人情,不處理是應該 。如有需要再進行投訴應該另行開帖重新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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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5Rank: 5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8 00:34:52
  • 簽到天數: 25 天

    [LV.4]偶爾看看III

    17#
    發表於 2019-6-4 15:36:04 |只看該作者
    JrC 發表於 2019-6-4 14:36
    guz 都得 咁condom都得啦

    condom都得 保鮮膜都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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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3Rank: 3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9-8-4 01:21:39
  • 簽到天數: 59 天

    [LV.5]常住居民I

    18#
    發表於 2019-6-4 15:41:04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Gary 於 2019-6-4 16:10 編輯
    Cancer 發表於 2019-6-3 21:15
    i mean sh既共犯 not robbank...


    此帖的內容是SiLEnT_HiLL 指控本人(i)胡亂通緝以及(i)不處理警員投訴。

    如有任何另外的指控投訴請另行開帖重新投訴。


    同埋 你條log好明顯係sh喺ooc講既  
    點解又會係我叫人con你呢??
      <-----這段文字反映出你的理解能力有待改善


    一開始是nemo9527提及Con的失實論點進行搬弄是非,以及對本人進行詆毀 。

    因此,此處的log是對nemo9527作出的回應 。希望他釐清事實。

    所以Con人這個論點的回應,並不是指你,而且與你無關。


    點評

    Cancer  既然你理解能力咁高咪順手釋晒d法佢囉  發表於 2019-6-4 17: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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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2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3-7-27 01:47:30
  • 簽到天數: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19#
    發表於 2019-6-4 17:16:0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ilenthill 於 2019-6-4 20:03 編輯
    Gary 發表於 2019-6-4 15:20
    1) 投訴人的論點1:


    智商沒下限,在這裡真的體驗到

    1)

    妨礙公務前設共兩點,有其他不相關人士在目標範圍意圖幫助他人逃走

    要先符合前設,才後用後設確定。
    換句話說,要通緝現行犯,該疑犯必須符合在目標範圍的情況下或者是意圖幫助他人逃走。

    警察領導GARY口供已經說明,警方鎖定目標範圍為BANK內部,而外部並未作出封鎖,換句話說,警方目標不在BANK外部,如果我在BANK外部,又如何稱得上在目標範圍內?

    而意圖幫助他人逃走這一項,本人用的是ELEGY,G車位置已經有一名玩家CANCER,本人實在看不到如何有意圖幫助ROBBANK中的人逃走,至少本人是在玩ELEGY,在旁重要的G車位置已經有人,若果我要存心協助犯人離開,為何G車位置不空出來? 亦為何不是在BANK外部等候並待命? 而是於LS範圍繞圈圈,卻被你通緝?

    說不通,亦說不明,你這樣介定,我在SFS拿著ELEGY也能當成我是正在前往LS BANK接犯人的。

    P.S. 好大既官威阿,包大人。


    2) 及 3)
    已經重覆說明,不予回應。


    4)

    於投訴文當中重申報備,是為了確立本人已經想/REPORT 自己TIMESTOP,避免ADMIN以為本人利用TIMESTOP問題來逃逸。

    此處只包括申領賠償一用。


    5)

    警察領導GARY所謂本人的誘導,請看清楚我的發問。

    [18:03:48]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所以你冇封鎖就可以 SU對不對? ))

    [18:03:59]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所以你冇封鎖就可以 SU妨礙公務對不對? ))

    [18:04:12]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直接答我 對還是不對 ))

    [18:04:42]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對還是不對? ))

    [18:05:00]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你在沒有RB情況下 沒有任何封鎖線情況下 通緝人家妨礙公務 ))

    [18:05:09] (([{FFD2D2}醫生{FEFEFE}] SiLEnT_HiLL[21]: 是不是這樣 ))

    從頭到尾都只要求警察領導GARY就已發生的事情作一個承認,警察領導GARY已就事件於本投訴案說明一次,已經證明本人於上述在/O的提問是就既定事實,意圖與警察領導GARY於/O達成事實共識,又如何存在任何誤導性質?

    P.S. 知否什麼是人身攻擊? 什麼是誣捏? 誣捏並不等同於人身攻擊,你應該學好中文。


    6)

    警察領導GARY認為本人在前警察領導的帖文中投訴不合理,本人卻想反問,為何警察領導GARY明知有需要開立帖子讓玩家可以投訴不合理的警察,為何不開立?

    同法律及守則一樣,既然未有新的投訴專區,那就是會用現有的來處理。

    然後,http://thedeath.org/forum/forum. ... mp;page=3#pid600415
    於本人兩單投訴案下方,明顯從420HK投訴案中得出警察領導GARY於本人投訴發表後,有於420HK的投訴案中結案。

    警察領導GARY是有心故意不處理本人的投訴? 現在來事後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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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2-4-10 22:22:19
  • 簽到天數: 17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0#
    發表於 2019-6-4 21:50:5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 於 2019-6-5 15:44 編輯

    本人現將處理此投訴,請各方稍安無躁

    --------------
    1. 投訴(1)
    有關當事人指控被告濫用法律。
    先貼出相關法律條文:
    "5. 妨礙公務 ,一律通緝 10 點 *
     本指警員到場處理案件,有其他不相關人士在目標範圍或意圖幫助他人逃走,經過警告後不離開或令警員感到煩擾等。
     其他類似案件 ,即可通緝。
        也可指上述罰單者 ,逃跑後被追捕,然後交取罰單 ,也可通緝。
     干擾執法單位車輛 ,無論執法人員是否在執法 ,干擾包括移動警車或任何方法令執法車輛移動方式 ,也可計算在內。    警員在通緝前有責任先警告玩家不應干擾執法單位車輛。
    "

    本人就該條法律的理解:
    以下情況有可能遭到警方通緝妨礙公務
    1. 意圖協助犯人逃走
    2. 干擾警方如法律所指的移動警車等行為
    3. 在警方處理案件時造成警方一定的煩擾。

    返回正題
    根據雙方的口供,
    先是當事人指出自己在警方處理搶劫銀行的情況下,與另一位玩家駕駛車輛在銀行外徘徊看戲,並無任何心懷不軌之想法
    而被告則認為此舉是干擾或煩擾警方的行為,因此根據相關法例而將其通緝

    雙方缺少F8或影片助證,本人亦只能根據雙方口供作出判決。

    當事人指出自己在銀行附近徘徊亦沒有心懷不軌之想法,
    但本人認為在執法單位角度下認為當事人有機會 / 意圖協助犯人逃走的想法是為合理,
    而警察領導根據法例所指的"令警員感到煩擾"判斷當事人的行為為妨礙公務實無不妥
    因此,本人現裁決當事人對被告的指控無效。
    但本人建議有關執法單位在下次有需要通緝妨礙公務罪名時先向有關玩家作出口頭警告再作通緝決定。
    避免兩方誤會加深。
    本人亦會提請上級更改法律字眼,使法律條文更清晰

    2. 投訴(2)
    有關當事人指控警察領導違反守則D5條例,
    本人查看了相關連接後,亦認為當事人對被告的相關指控成立,
    因此,GARY領導違反守則D5條例成立
    本人亦在此警誡所有組織領導必須在三天內處理有關投訴並結案,避免使有關玩家有不愉快的遊戲體驗。

    3. 投訴(3)
    有關當事人指控警察領導判案不公。
    當時警察領導GARY並未制訂及採用新的警察守則,警察即是理所當然地使用未更新的警察守則
    本人認為當事人的理據合理,任何組織無論更換了多少次領導,若本身組織已存有舊領導所列明的守則
    若新任領導沒有更新其守則,也代表默認了守則的存在,組織成員也必須遵守。
    因此當事人對被告的有關指控成立。
    =================
    總結:
    Gary 領導因違犯領導守則D5條例故判處領導警告一個(達三個將會被撤銷其領導職務)
    另外,Gary 需要就有關警察成員觸犯舊有守則的條例的投訴作重新處理,由此判決時間開始計起三天內請完成有關調查及結案。

    若雙方不滿投訴結果,請於24小時內另開文章進行上訴。
    任何最新回貼將不獲回應。

    點評

    nemo9527  好大既官威呀包大人  發表於 2019-6-5 03:05:23
    JrC  好大既官威呀包大人  發表於 2019-6-5 01:03:05
    已有 1 人評分TD 點數 收起 理由
    JrC + 1 比你做多幾年官 恐怕你連老佛爺都唔放在眼內.

    總評分: TD 點數 + 1   查看全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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