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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理 硬要殺人!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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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4-21 14:51:34
  • 簽到天數: 10 天

    [LV.3]偶爾看看II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6-10-7 08:14: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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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nk: 5Rank: 5

  • TA的每日心情

    2017-9-11 01:26:11
  • 簽到天數: 265 天

    [LV.8]以壇為家I

    沙發
    發表於 2016-10-7 17:42:0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零時十分╮ 於 2016-10-7 17:45 編輯

    所謂證據全無時間,你無法證明肇事者無重進

    然後『不重近』太敏感,不用正字,事主可以不知道你說啥開脫你曾提醒過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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